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指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机构等。凡是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地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和帮助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建立党的组织,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并做好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3-05-2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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