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价目表》,仅供各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时参考。
所以,投标报价是企业实力的展现,是投标人依据企业内部定额编制,与投标人的人工、机械、材料及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直接相关,并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可以说,它是投标人对建设项目的心理价位,也是和招标控制价相对应的下限价位,它体现了企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其报价按市场机制形成,和以前依据相关定额(社会平均价)作为报价依据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投标价是签订合同的价格依据,但它和评标价还是有区别的,签约合同价必须与投标报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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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评标价
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权数或量化方法,将这些因素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并加入到投标报价中,最终得出的就是评标价”。实践中,评标价与投标价很容易混淆,因为评标价的依据就是投标价,评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价格中的算术性错误,在不改变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并经过修正后形成的价格。评标委员会依据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确定评标价格,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从而最终得出结论。
例如:在设备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过程中,投标价(开标价)和评标价并不是一个概念。由于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同和自身产品特性的不同,常常会导致在设备及配件的系统性配置上的不同。在这种情形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设备配置、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要在供货范围、付款条件、维护费用、缺项漏项及数量上进行调整。一般的做法是,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按照其他投标人就该项设备报价中的最高报价调整该投标人的评标价。
目前,国内评标的基本要求是: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或货物、服务清单数量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数性错误,如果存在就要按规定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算术性错误修正的方法为:“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一般要求的做法是在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修正投标报价单价和费用构成。
所以,评标价的调整,要在充分考虑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报价范围、报价偏差折价等项目内容后再进行调整,并将其作为正式评标价。总之,在评标过程中,不能把投标报价简单地等同于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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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签约合同价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定义,合同价有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之概念,二者是有区别的。
其中,签约合同价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是工程发、承包双方招投标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交易价格,反映的是形成合同价格的条件和签订合同价格的依据,是招标投标的结果。而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即工程竣工结算价。这和招投标所说的合同价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招投标活动中,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即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经过系统的比较和评审后确定的价格,即签约合同价。所以,签约合同价也不等于评标价。但是签约合同价必须要与投标报价相一致,因为这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全部理解并接受相关条件计算后,在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条件下,向招标方发出的要约,投标人一旦中标,该价格就成为签订合同的价格,此价格就是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的价款,也是通过竞争后形成的比较合理的价格。也就是说,评审调整后的缺项漏项必须调整到完成该工程内容中,但其投标报价金额不得变动,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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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竣工结算价
竣工结算价为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也就是前条所说的合同价格(工程竣工结算价)。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竣工结算价的编制,双方必须依据《计价规范》、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签约合同价和相关条款进行计算,任何一方不得修改中标价的计价方式重新编制结算。所以,编制竣工结算价,要从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现场签证、索赔和综合单价及取费标准等方面全面确定工程结算价。另外,工程结算价有别于工程预算价,更不是工程决算价,它是在承包合同的工程价款基础上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后的工程价款。工程结算价不一定都高于工程预算价,工程结算价通常都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工程结算价有几种计价方式,按合同类型可分为:
(1)总价合同,即:合同价+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竣工结算价;
(2)单价合同,工程结算价=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税率)+现场签证及变更(合同外新增项目)+索赔;
(3)其他合同型式,根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计算出新的综合单价后,汇总出总的工程结算价。
综上所述,通过对以上“价款”术语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及关系的阐述,目的是使大家明确其概念、作用、编制依据和要求,厘清相关关系,懂得如何在招投标工作中灵活运用,不再混淆,保证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提高投标中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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